孤殘兒童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2019年版)
孤殘兒童護理員
4-10-01-04
從事孤殘兒童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并協助專業人員對兒童進行康復、教育和身心保健的服務人員。
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
室內,常溫。
身體健康,動作協調,無傳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質,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學習和觀察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初中畢業(或相當文化程度)。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五級/初級工:
(1)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學徒期滿。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四級/中級工: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五級/初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或取得經評估論證、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及以上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三級/高級工: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并具有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或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并具有經評估論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3)具有大專及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并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2年(含)以上。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二級/技師: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預備技師證書的技師學院畢業生,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2年(含)以上。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一級/高級技師:
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4年(含)以上。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理論知識考試以筆試、機考等方式為,主要考核從業人員從事本職業應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關知識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現場操作、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主要考核從業人員從事本職業應具備的技能水平;綜合評審主要針對二級/技師和一級/高級技師,通常采取審閱申報材料、答辯等方式進行全面評議和審查。
理論知識考試、技能考核和綜合評審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理論知識考試中的監考人員與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個考場不少于2名監考人員;技能考核中的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1:10,且考評人員為3人(含)以上單數;綜合評審委員為3人以上單數。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不少于90min,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和一級/高級技師不少于120min;技能考核時間為不少于20min;綜合評審時間不少于20min。
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技能考核在有多媒體教學設備、各種護理模型、護理床單位、護理操作物品等教學教具設備的實習場所進行。
(1)愛崗敬業,服務至上。
(2)刻苦學習,鉆研業務。
(3)重視安全,保證質量。
(4)擁有愛心,真誠奉獻。
(5)關懷孤殘,周到細致。
(6)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7)遵章守法,團結協作。
(8)積極進取,開拓創新。
(1)人體基本系統的構成及組成。
(2)兒童年齡的分期及各期特點。
(3)影響生長發育的因素。
(4)體格生長規律及正常值。
(1)大運動發展。
(2)精細運動發展。
(1)能量與營養的需求。
(2)嬰兒喂養。
(3)嬰兒輔助食品的添加。
(4)嬰幼兒、學齡前期的飲食。
(5)學齡期、青春發育期的飲食。
(1)各年齡期兒童保健特點。
(2)集體生活兒童衛生保健。
(3)計劃免疫與預防接種。
(1)常見兒科疾病。
(2)常見傳染病。
(3)兒科護理特點。
(4)兒童福利機構常見殘疾的類型和疾病。
(1)兒童發展。
(2)殘疾的定義及類型。
(3)康復及康復醫學的概念。
(4)日常活動的作用。
(5)常用輔助用具的選擇、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6)常用康復器材的用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7)游戲在兒童康復中的意義及應用。
(1)心理發展定義、特點及影響因素。
(2)認知發展。
(3)語言發展。
(4)情緒發展。
(5)人格與社會性發展。
(6)道德發展。
(1)兒童異常心理定義與性質。
(2)兒童異常心理原因。
(3)兒童異常心理類型。
(1)常見特殊兒童類型及定義。
(2)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及相關理念。
(3)特殊兒童早期干預。
(1)生活環境安全。
(2)生活物品管理。
(3)玩具安全性能。
(4)兒童意外傷害預防及處理。
(1)個人衛生常識。
(2)自我安全防護。
(3)人際溝通技巧。
(4)職業適應與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知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知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相關知識。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相關知識。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知識。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知識。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知識。
(8)《殘疾人教育條例》相關知識。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知識。
(10)《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知識。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相關知識。
(2)《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36號)相關知識。
(3)《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13號)相關知識。
本標準對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的技能要求和相關知識要求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的要求。